↑ 目录

第一框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1.结婚的含义(P50)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P50)
①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②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3.正确对待婚姻(P50-P51)
(1)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态度: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4.★结婚的法定条件(P51)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③符合一夫一妻制。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5.结婚登记程序(P51-P52)
(1)原因:①必要性: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②重要性: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和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2)程序:①申请: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核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询问相关情况,并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婚姻状况信息进行联网核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③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6.同居关系(P52相关链接)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般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③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意味着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7.离婚要慎重的原因(P52)
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8.离婚自由(P53)
(1)离婚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
(2)离婚限制:①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9.离婚方式(P53)
(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核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2)裁判离婚。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10.离婚后关于抚养和探望孩子的权利(P53相关链接)
①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下一章 → 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