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第12章 6-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P59)
(1)我国民族格局的特点:多元一体是我国民族格局的最重要特点。
表现:①一方面,各民族有自己的历史和文化;②另一方面,各民族都凝聚在一个统一的命运共同体中。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2)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必然性(“五个共同”的中华民族历史观):我国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历史必然。
(3)民族工作的主线:我们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2、我国行政区域的特色(P60)
(1)民主:我国行政区域的类型包括一般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2)集中:中国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不可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有一部宪法、一个中央政府。一般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都必须接受中央政府统辖。
3、地方性的自治权≠国家主权(P60专家点评)
法律意义上的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所辖领土范围内独立处置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最高权力。对外的独立性和对内的最高性是国家主权的两个基本特征。在国际交往中,我国的主权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
4、党的民族工作取得的最大成就(P60)
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在这条道路上,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开创了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的新局面,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取得前所未有的进步,我国少数民族面貌、民族地区面貌、民族关系面貌、中华民族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巨变。
【阳阳老师说明】我国已经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5、★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方针(P61)
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方针。
(1)民族平等
①含义:各民族都依法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平等地履行义务。
②原因: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只有人口多少和发展程度上的区别,绝无高低优劣之分;我国各族人民都对祖国的文明作出了贡献,都是国家的主人。
(2)民族团结
①含义:在民族平等基础上,我国形成了各族人民和谐相处、友好往来、互相合作、共同奋斗、谁也离不开谁的大团结局面。
②★意义:民族的大团结和凝聚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证,是国家统一的基础。
(3)各民族共同繁荣
①含义: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前提下,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②原因:这是由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是国家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拓展补充】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关系
①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
②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条件。
③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物质保证。
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P61-P63)
(1)实行原因:根据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交错居住”的分布格局以及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含义: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3)★民族自治地方: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4)★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行使一般行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主要有以下权力:
①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依法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③依法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④依法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6)★前提和基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
(7)地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一个重要制度保障。
(8)作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保证了国家团结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9)要求:
①要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因地制宜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②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国家尊严,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及其活动,坚决反对和有力回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
③必须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补充:④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⑤坚持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⑥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方针;⑦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阳阳老师说明】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7、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P64-P65)
(1)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①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②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③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④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①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②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③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和司法。④我国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⑤我国的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①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②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我国的宗教事务。③我国政府支持宗教界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严格禁止境外宗教的渗透和发展,坚决打击宗教极端思想的传播,严密防范宗教极端行为的发生。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①重要任务: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任务,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宗教,用中华优秀文化浸润宗教,不断推动我国宗教的中国化。
②要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阳阳老师说明】我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不是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下一章 → 返回目录